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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4-01-19 江西省人民政府1990
    导读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推动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落地见效,推广全国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经验做法,经研究,现决定开展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主体,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紧紧围绕“1263”工作思路,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由点到面,探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的路径方法,树立县域样板。

    (二)主要目标。试点地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管理日趋规范、组织规模逐步扩大、示范水平大幅提升、联合与合作不断深化、引领带动能力显著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持续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二、试点内容

    试点内容包括提升主体发展水平、扩大联合合作范围和健全对接服务体系等三方面。

    (一)提升主体发展水平

    1.加强登记管理。引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开展登记注册,指导农民合作社将所有成员予以备案。督促农民合作社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依法清退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切实做好农民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工作,推动应用歇业备案制度、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2.强化规范建设。执行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财务代理记账服务,引导农民合作社应用财务管理软件,尽快完成财务会计新旧制度衔接。引导家庭农场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指导家庭农场做好“一码通”赋码工作。开发使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字化管理平台。

    3.聚焦稳粮扩油。培育壮大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技术、人才、资金、装备等要素集聚,提升粮食单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开发冬闲田、整治撂荒地、合理轮作倒茬等方式,因地制宜扩大油菜种植面积,提升油菜生产规模化、专业化水平。

    (二)扩大联合合作范围

    4.引导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积极引导以家庭农场为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统一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联合发展。

    5.探索农民合作社办公司。支持具备办公司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办公司,以所办公司为平台整合资源要素、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引导农民合作社与所办公司独立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合理分配利益,确保可持续发展。引导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社探索决策权与经营权分离,引入职业经理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6.促进区域性和行业性联合。鼓励同区域农民合作社组建联合社,协调区域内产业合理布局,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聚焦一个县域抓好1-2个优势特色产业工作思路,鼓励同行业或相关产业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组建联合社,实现合作组织间抱团发展,提高谈判地位,增强市场话语权。

    7.探索多元利益联结机制。大力探索发展“公司+合作社+农户”订单式利益联结机制、“股权+租金+薪金”股份式利益联结机制、“社会化服务+小农户”托管式利益联结机制、“大市场+电商平台+小农户”市场式利益联结机制等模式,加大联农带农力度,让更多小农户成为现代农业的参与者、受益者。

    (三)健全对接服务体系

    8.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加强县乡辅导员队伍建设,积极拓宽选聘渠道,将农经干部、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返乡创业人员、主体带头人等人才培养发展为辅导员,建立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辅导员管理机制,激发辅导员内生动力。大力开展辅导员培训。

    9.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依托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涉农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规范服务标准,提供公共服务,强化监督管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登记注册、财务会计、农技指导、产销对接、品牌创建、质量认证等多方面服务。

    10.深化对接服务。深入推进市场对接、要素对接、管理对接,引入信贷、保险、科技、物流、网络零售、农产品加工等各类优质企业,共同打造种养殖技术、农产品物流销售、金融服务等平台,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覆盖全产业链条的服务和产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推进经营主体数据资源共享,鼓励企业把试验示范园区、技术推广中心、直采供应基地等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社企对接服务下沉。

    三、试点工作安排

    试点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全省10个试点名额,试点期2年。

    (一)试点推荐。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择优推荐试点单位,于1月30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推荐报告,附试点单位实施方案。省农业农村厅正式批复后实施。

    (二)试点申报条件。1.试点地区地方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建立了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工作综合协调机制;2.主体发展基础较好,规范建设、融合发展、联合合作、指导服务等方面工作在市域处于中上水平;3.有与完成试点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且创新意识较强。

    四、编制实施方案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试点申报地区结合实际制定试点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

    明确实施方案编制依据、试点时间和基础条件等。1.编制依据。明确实施方案编制的法律法规、政策、会议精神等依据。2.基础条件。试点地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当地出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政策等。

    (二)总体要求

    包括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等。主要目标要细分年度目标和试点工作总目标。

    (三)试点任务

    根据本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资源特色和产业需求,围绕提升主体发展水平、扩大联合合作范围、健全对接服务体系等方面,自主选择试点内容,不求面面俱到,重点突出地方特色,形成可总结、能推广的经验。

    (四)时间安排

    试点划分为谋划部署、试点推进、总结推广3个阶段,每个阶段划分时间段,总时长2年。

    (五)工作保障

    包括政策支持、宣传培训、经验总结等方面,需明确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抓好督促指导。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支持,做好综合协调、强化政策衔接配套,对试点方案编制和试点组织实施全程进行跟踪指导,研究制定支持推进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夯实工作保障。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试点地区按照“为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实现什么成效”的要求,做好中央财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谋划,建立项目储备库。要压实县级主体责任,建立项目台账,建立健全定期调度、评估、预警等机制。项目资金向试点地区倾斜,并统筹安排其他涉农项目资金,形成政策支持合力。每个试点地区至少总结形成一种可复制推广的粮食单产提升模式。

    (三)做好宣传推广。试点地区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特别要做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典型案例遴选工作,每个试点地区每年至少总结一篇农民合作社和一篇家庭农场案例。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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